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81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南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桂叶,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曾桂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