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72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杨屯镇鑫鸿运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杨屯镇高庄社区(门头招牌为“鸿运超市) 经营者姓名:窦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杨屯镇鑫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