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尚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路缘一号百货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C190工位记)。
法定代表人:徐利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琦玉,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尚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路缘一号百货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路缘一号百货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河南金尚达贸易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苏州路缘一号百货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4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路缘一号百货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苏州路缘一号百货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南金尚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