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6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杨屯乡杨前维军副食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杨屯乡杨前村(门头招牌展示有“维军超市”)。
经营者:杨维军。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杨屯乡杨前维军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