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314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永惠来调料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调料5街8号)。
经营者:张绍岩,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后疃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韩素业。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即墨市永惠来调料、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