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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即墨市永惠来调料店、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9314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即墨市永惠来调料店、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即墨市永惠来调料店;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314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永惠来调料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调料5街8号)。

经营者:张绍岩,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后疃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韩素业。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即墨市永惠来调料、青岛旭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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