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80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昱欣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B面**。
经营者:鲍智慧,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昱欣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