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57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顺利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老村路8号厂房3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7689118R。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顺利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