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53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住所: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云县雷士照明灯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5MA6H5M457A,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新城东阳新城10栋1-2-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艳。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紫云县雷士照明灯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紫云县雷士照明灯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