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1231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张学忠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RWXC5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义乌小商品城B区2栋1层31号。
经营者:张学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华,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张学忠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