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69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城市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三组团1栋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HJUC48F。
经营者:陈**祥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城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