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州米厂与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九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100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九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分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九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0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郑苏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0663758N。

负责人:李德祥。

被告: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白云大厦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89777465C。

法定代表人:李德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九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九台市其塔木镇其塔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7430472808。

法定代表人:高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分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九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