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521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来来,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县物美多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2MA6FKUUG4B,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大道天外天公交车站旁。
经营者:余昌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黔西县物美多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黔西县物美多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