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5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瑞联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经营者:卢启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瑞联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瑞联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