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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厚街瑞联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258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厚街瑞联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厚街瑞联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5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瑞联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经营者:卢启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瑞联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瑞联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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