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74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尚艺理发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孟家巷**(自主申报)。
经营者:张昌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尚艺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