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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碧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7刑初835号
案件名称彭碧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碧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8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张燕,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碧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家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碧勇及本院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彭碧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以人民币51000的价格将3000个3M牌9501型口罩销售给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人民政府。

经认定,上述3M牌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3月1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彭碧勇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碧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碧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碧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碧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碧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彭碧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彭碧勇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6日至2月1日,被告人彭碧勇在明知其上家朱某全(另案处理)销售的3M牌口罩不是正规渠道进货,没有出厂证明,系假冒注册的3M牌口罩的情况下,仍然向朱某全购买假冒的3M牌及其他品牌的口罩,向朱某全转款共计133500元。

其中,在2020年1月26日,有人联系被告人彭碧勇购买大量口罩,1月27日,被告人彭碧勇和朱某全约定以17元/个的价格向朱某全转款85000元,用以购买5000个口罩。

朱某全收到转款后,表示只能让彭碧勇去取口罩,不能带其他人,彭碧勇联系的下家表示要看到口罩才给钱,双方未能谈妥,未能进行实际交易。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彭碧勇遇到其所在逸某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彭碧勇有口罩可以对外出售后,将彭碧勇推荐给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卫健办,卫健办工作人员遂与被告人彭碧勇联系购买口罩。

被告人彭碧勇按照其在上家朱某全拿货价格,即3M牌口罩17元/个、杂牌口罩18元/个的原价向八桥镇卫健办报价,双方约定按照上述价格,由八桥镇人民政府购买3M牌口罩3000个、杂牌口罩2000个,并向彭碧勇支付了87000元(3M牌口罩货款为51000元)。

随后,彭碧勇与该八桥镇卫健办工作人员一起到本市九龙坡区兰花小区菜市场附近,将其与朱某全于1月26日约定购买的5000个口罩交付给该卫健办工作人员。

事后,被告人彭碧勇向上家朱某全表示,该次交易没有获利,希望朱某全按照3M牌口罩16.5元/个、杂牌口罩17.5元/个的价格进行结算,朱某全表示同意。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彭碧勇和他人一起,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逸某社区捐赠口罩285个,向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捐赠3MN95口罩480个。

2020年3月1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彭碧勇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3月11日,侦查人员在大渡口区八桥镇防疫办提取到用剩的两个3M9501型口罩后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口罩为假冒的“3M”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

2、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20年3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彭碧勇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算。

3、社会情况调查表,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民警采取询问、查找、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对彭碧勇进行社会情况调查,调查结果无异常。

4、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彭碧勇主动到达渝中区经侦支队接受调查。

5、前科查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碧勇无犯罪前科。

6、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书、鉴定聘请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

证实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送检的3M口罩9501型2个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系假口罩,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

7、3M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实3M公司委托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合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处理涉及其司“3M”注册商标、其他任何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版权侵权行为以及任何其他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包装和商誉相关的法律权益的假冒、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事宜。

有关事宜包括对侵权产品进行出具鉴定书,投诉,诉讼,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

8、商标注册证明及续展证明,证实“3M”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的“3M”商标已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其核准范围为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

安全面罩;

防护面罩;

滤气呼吸器;

呼吸面具过滤。

9、微信及支付宝、手机通讯录截图,证实朱某全和彭碧勇之间的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及手机通讯录中彭碧勇的电话号码。

10、逸某社区居委会收条,证实彭碧勇和释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向该社区捐赠口罩285个。

11、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云峰寺主持、彭碧勇于2020年1月31日向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捐赠3MN95口罩480个。

1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大渡口区八桥镇卫建办员工,彭碧勇是八桥镇下边逸某社区的常住人口,认识逸某社区的社区书记,当时因为疫情急需口罩,逸某社区的龙书记就推荐了彭碧勇,说彭碧勇那里有口罩,她们在1月29日就联系了彭碧勇,当天就在彭碧勇那里分两批一共采购了5000个,共计87000元的口罩。

2000个口罩的价格是18元一个,3000个口罩的价格是17元一个,她一次支付了36000元购买了2000个口罩,一次支付了51000元购买了3000个口罩。

13、证人朱某全的证言,证实彭碧勇和他同在“重庆地摊(星海创业)”微信群里。

2020年1月27日他在这个微信群发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彭碧勇就主动加他的微信号,在微信里找他购买的口罩。

他在微信里告诉彭碧勇他有购买口罩的渠道,他还发了照片给彭碧勇看,彭碧勇觉得可以,他就在微信上和彭碧勇约好去程某平那里购买口罩。

N95型号口罩带阀的是17元/个,不带阀的是16元/个。

他开着车带着彭碧勇到程某平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交易城仓库里交易,每次都是程某平现场将假冒的医用口罩交给彭碧勇,彭碧勇清点无误后,彭碧勇再将货款用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转款给他,他再转款给程某平。

彭碧勇一共买了7000个左右,都是在程某平处销售的N95型号。

他还告诉过彭碧勇不要带其他人来交易假口罩。

2020年2月1日,彭碧勇向他转款2次,分别为3500元和10000元,共计13500元。

2020年1月30日,彭碧勇向他转款4次,分别为10000元,5000元,6000元,4000元,共计25000元。

2020年1月27日,彭碧勇向他转款3次,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70000元。

彭碧勇通过微信共计向他转款共计108500元。

2020年1月29日彭碧勇用支付宝向他转款10000元。

2020年1月27日彭碧勇用支付宝向他转款15000元。

彭碧勇通过支付宝向他转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彭碧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他转款共计133500元。

2020年1月27日左右,彭碧勇联系他说有人要购买口罩,他告诉彭碧勇有5000个假冒口罩,彭碧勇说要得就用微信和支付宝将货款8.5万元转给了他,过后彭碧勇又告诉他那些人不要口罩了,彭碧勇在找其他下家进行销售。

1月29日,彭碧勇告诉他有个政府部门的要口罩,过后这5000个假冒口罩就销售给这个政府部门了,具体是哪个单位他不知道,他只知道当时有人和彭碧勇来拿的货,就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附近交易的。

他销售给彭碧勇的价格3M品牌KN95:17元/个,杂牌的KN95:18元/个。

彭碧勇事后告诉他,这次交易对方是熟人介绍的政府部门,他想拉点关系所以没有赚钱,彭碧勇叫他在每个假冒口罩进货价格上少5角钱,3M品牌KN95:16.5元/个,杂牌的KN95:17.5元/个。

他同意了,按照5000个假冒口罩计算彭碧勇从中获利2500元。

14、证人程某平的证言,证实了她出售假冒的3M口罩给朱某全的事实。

15、被告人彭碧勇的供述,证实他是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销售的假冒口罩,因为武汉新冠肺炎引起全国疫情爆发后,市场上口罩大量缺货,当时他在“代二娃展销群”里问谁有口罩卖,朱某全回答有口罩卖,然后朱某全就私发微信照片给他看,当时发的是3M品牌KN90照片,朱某全告诉他价格是在人民币十几元左右一个,有现货可以过去看,他就到了石桥铺交易城附近的同心家园马路边,朱某全的车上买了200个3M品牌KN90的口罩,当时朱某全卖给他的价格是15元/个,他自己用了10多个,其它的口罩他就按照原价15元转手给了他的朋友或者免费给了家里人。

当时武汉新冠肺炎疾病发生后,全国上下都在抢购口罩,口罩货源非常紧张,并且3M作为知名品牌的口罩更是紧俏货源,通过医学专家的宣传知道3M的N95和N90口罩是防范疫情很有效的口罩,所以有很多人都在抢购3M品牌的口罩。

据他了解朱某全是没有能力一下可以拿到那么多现货的。

朱某全是一个摆地摊卖日杂物品的人,平时卖一些小东西,朱某全欠缺医疗方面有关知识,可以说是不懂医疗行业的,也没有医疗相关的销售执照或资质。

朱某全和他交易的地方都是在他的车上,而不是在正规的医疗相关机构。

当时他在药店买不到口罩,更不要说是3M品牌的口罩了。

所以他知道3M口罩是假冒的。

他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朱某全转款共计133500元,都是他找朱某全购买假冒口罩的钱。

2020年1月26日晚,突然有个自称是永川医药公司的老总给他打电话,问是不是在卖口罩,他说是,对方说需要10万个,他觉得这个业务可以做,就给朱某全说了,朱某全说没有这么多,他就说有好多找好多。

1月27日上午,朱某全给他说找到了五千个口罩,价格是每个17元,他就给永川这人打了电话,报的价格是17、18元每个,对方表示要,要他把货拉到永川去,他不同意,让对方到重庆来拉货。

这时朱某全就让他赶紧转钱,说货“翘”得很,不转钱过去就卖给其他人了,他就只好先转了85000元钱给朱某全,微信转了7万元,支付宝转了1.5万元。

他和永川那人见面之后,他就说这边口罩涨价了,要每个19元、20元,对方没有说贵,表示见到货了就给钱。

之前朱某全说过,只认他一个人,如果他带了其他人去,朱某全就不卖给他了。

所以他就不同意永川这个人和他一起去,在那里耗了半小时,对方就说有其他渠道,就走了,这笔业务就没有谈成。

永川的人走了之后,他就说这边生意没谈成,让朱某全把钱退给他,朱某全就说不着急,这个东西不愁卖。

等他找到其他买家了再去找朱某全拿货就是,或者他卖出去之后再把钱退给他。

1月29日的时候,他到社区去闲逛,碰到龙主任,介绍认识了八桥镇防疫办的徐主任,他告诉徐主任有买口罩的渠道,他就以17元/个的价格卖给八桥镇政府3000个3M口罩,还卖了2000个杂牌口罩。

是在朱某全那里拿的,朱某全开始给他价格为3M口罩17元/个,杂牌口是18元/个,他卖给政府后给朱某全说,这5000个一分钱都没有挣,让朱某全再少点,朱某全就每个给他少算了5角钱,等于他卖假的3M口罩赚了1500元,卖杂牌赚了1000元,一共赚了2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碧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彭碧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彭碧勇的行为虽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但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在案发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口罩货源紧张处于抢购状态的情况下,其在得知基层社区需要口罩后,便以其进货价格平价销售给社区,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显示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碧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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