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2民初154号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域名czv.dtjtkja.cn涉及以原告专有的“印茶”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整;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由杭州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台湾方略集团源有企业合作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集餐饮管理、服务、食品经营等的餐饮管理企业。
印茶是原告旗下主打的中高端台式奶茶品牌,经过多年发展经营在全国已有500多家连锁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目前,案外人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第43类别上注册了“印茶”的相关文字及图形商标,原告系“印茶”(商标申请注册号:22020066)第43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区域内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UC浏览器等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印茶”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印茶全国连锁”的名称,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熊姬手作茶物”。
经查,被告涉案的网站自2019年06月24日成立,至今已长达1年多,而众所周知搜索引擎上每天的搜索量巨大,被告作为专业的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的方式抢了原告方品牌大量的流量,被告通过此等恶意竞争的方式攫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经查,涉案域名czv.dtjtkja.cn的ICP备案号系“晋I**备19011336号-1”,备案主体系被告。
综上,原告经营一个品牌不易,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持有商标设置为商业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且出现在相关搜索引擎首页及原告的官方网站之上,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明显、恶意的侵犯原告商标权,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赔偿额须到五倍。
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欲证明被告主体明确,系本案适格被告;
证据二、第3876077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第22020066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欲证明被告侵权的商标“印茶”系原告合法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特许经营备案信息、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所获荣誉证明、“印茶”品牌部分门店照片及门店地图搜索结果,欲证明原告在全国开设了近500家门店的事实,且原告曾获得过较多荣誉,品牌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方品牌单店的加盟等费用就达6.88万元,原告损失巨大;
证据四、公证书及发票,欲证明被告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茶”商标及文字恶意用于涉案网站作为关键词和标题进行商业推广,恶意引流,且涉案的域名ICP备案系被告,涉案网站自2019年06月24日设立,至今已成立1年多,侵权时间长,恶意明显,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合理维权费用金额;
证据五、被告公司的介绍及其他运营网站介绍,欲证明被告系大规模的专业从事商业推广的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3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餐饮服务等。
第3876077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住所代理、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等,商标有效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
第2202006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住所代理、咖啡馆、餐馆、旅馆预定、酒吧服务等,商标有效期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授予原告第2202006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期限为自授权期至上述商标无效。
原告系第22020066号注册商标“印茶”的特许经营者,权利日期从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1月13日。
原告与宋元潮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经营费为68800元,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
2019年12月“印茶”入选2019年度十佳饮品咖啡榜。
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天下午在公证员林慧芳及公证员助理张钰文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檀建炜使用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提供的经过清洁度检查的华为手机,以屏幕录制和截图功能保全证据。
证据显示进入UC浏览器搜索“印茶官网”,点击页面30域名网址为“czv.dtjtkja.cn”的链接并对跳转后的页面进行浏览,页面显示“熊姬深耕茶饮界15年,够赚钱,行业名列前茅!
”,且搜索栏内容为“熊姬手作茶物”,将页面滑动到底端显示“技术支持: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
返回上一页,并对上述复制的网址链接进行查询,在UC浏览器中搜索“域名查询”并进入页面40名称为“域名Whois查询-站长工具”网页,对上述复制网址链接进行查询,“dtjtkja.cn”联系人为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202006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第22020066号商标“印茶”并非是通用词汇,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印茶”作为搜索关键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独占使用权。
被告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人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利用原告“印茶”商标的信誉对自身经营的“熊姬手作茶物”等相关服务进行的深度推广宣传。
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印茶”商标进行网络搜索,但在UC浏览器输入“印茶”“印茶官网”等词语后,搜索结果却均被链接到被告所经营的“czv.dtjtkja.cn”网站,被告的行为降低了第22020066号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并且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从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益,但举证证明了案涉商标的特许经营费为68800元,考虑到被告系恶意设置链接,主观侵权故意明显,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特许经营费的二倍,即137600元。
由于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商誉造成损害,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376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