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65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勇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哲,男,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