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75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5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5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行、第九行、第八页第十五、十七行、第九页第一行“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 人民陪审员 吴坚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代理书记员 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