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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江镜镇张信恩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2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江镜镇张信恩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江镜镇张信恩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27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江镜镇张信恩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前张村514号。

经营者:张信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江镜镇张信恩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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