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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56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知民初56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第一城小区东门入口第三家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DB2BA63。

经营者:赵金龙。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以下简称品馋丫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顶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品馋丫熟食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店内等带有与“久久丫”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的权利人。

“久久丫”品牌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原告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

第11410489号商标由案外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

家禽类制品;

板鸭;

休闲肉制品;

家禽颈;

熟蔬菜;

家禽爪;

鱼制食品;

禽翅尖;

熟食制品等商品上。

原告于2018年10月6日受让取得该商标所有权。

第9286074号商标由案外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等商品上。

原告于2018年10月6日受让取得该商标所有权。

2.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久久丫”品牌创立于2002年10月,全国共有六大分部,自2007年以来获得多项荣誉。

涉案相关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久久丫品牌深得消费者的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原告占有的“久久丫”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未经许可即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将与原告商标近似标志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来源,不仅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顶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459号公证书、证据二(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946号公证书,证据一、二用以证明原告是第11410489号商标、第9286074号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三(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9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久久丫”系列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为经营“久久丫”品牌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经营成本,“久久丫”系列商标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证据四(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5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侵权恶意明显,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证据五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维权的部分合理支出,金额为4000元,是针对两个案子所出具的,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公证费2000元。

因原告顶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原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品馋丫熟食店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对原告顶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

鱼制食品;

板鸭;

肉罐头;

腌制蔬菜;

蛋;

牛奶;

食用油;

果冻;

精制坚果仁(截止)。

第11410489号商标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

家禽颈;

家禽类制品;

熟食制品;

休闲肉制品;

鱼制食品;

熟蔬菜;

禽翅尖;

家禽爪;

豆腐制品(截止)。

2018年10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顶誉公司,即本案原告。

上述商标曾荣获多项荣誉证书。

(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5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5月20日公证员唐某、公证员助理李某与邱某来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米,底商有“久久鸭脖”字样的场所,邱某对上述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并在上述场所内购买卤菜一袋,当场取得了支付截图一张。

邱某使用“美团手机软件”搜索店名“久久鸭脖”,通过比对美团电话和包装袋上的电话后,对搜索结果进行截屏,取得了截图三张,一张是该店在美团上的信息截图,一张是该店在美团上的电话截图,一张是该店在美团上营业执照截图(带“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字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9286074号和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现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所提交的(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52号公证书明确载明,公证人员自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米底商有“久久鸭脖”字样的场所购买卤菜一袋,对上述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并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给“赵金龙”,当场取得了支付截图一张,通过使用“美团手机软件”搜索店名“久久鸭脖”,比对美团电话和包装袋上的电话后,对搜索结果进行截屏,取得了截图三张,一张是该店在美团上的信息截图,一张是该店在美团上的电话截图,一张是该店在美团上营业执照截图(带“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字样)。

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应当认定店招为“久久鸭脖”的场所系由本案被告经营。

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门头店招位置突出使用了“久久”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久久丫”构成高度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问题,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店招、店内等带有与“久久丫”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被告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35元,被告望都县品馋丫熟食店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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