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78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练雄,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练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525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