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94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