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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4347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2434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桥东街18号双龙国际大厦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A8W80。

法定代表人:赖胜旺。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含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均第9类,包括电池等,现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原告经上述商标注册人雷桂斌许可,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诉讼、办理公证手续、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分别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三、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粤韶韶州第7212号《公证书》证实,2019年7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在阿里巴巴“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内以184元购买了四个“ROMOSS/罗马仕sense620000M毫安大容量便携充电宝正品移动电源”商品。

2019年7月11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一个圆通速递快递包裹,运单号码为806828692424854738。

2019年7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现场开拆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并由公证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公证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并封存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保管。

经当庭开拆封存的实物,内有纸盒包装商品四个,商品名称“移动电源PowerBank”,纸盒包装上印有“”标识,包装盒内有一个白色移动电源,移动电源正面印有“”标识,移动电源背面印有“”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相同。

四、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相关证据证实。

五、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六、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产品购买费184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提交了广告合同、新闻报道及京东、苏宁、国美页面打印件、荣誉证书等,用于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案件。

原告经商标注册权人雷桂斌许可,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及维权权利,在授权期限内原告对于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的(2019)粤韶韶州第7212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内销售了带有“”、“”标识的移动电源,该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构成相同,且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

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深圳市爱善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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