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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8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盛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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