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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知民初30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陶瓷市场九街区23号。

经营者:郑佳福。

被告: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恒阪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被告: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工业园区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广诚建材经销处、泉州市悍鲸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周建兴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建兴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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