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216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胜辉,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1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胜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2020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胜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