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632号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宾馆北楼2701、2703-2710、2712、2501-2510、2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743159X0。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童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松仔园二区10号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G339Y。
法定代表人:黄攀。
被告:黄攀,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诺巴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1街4楼79-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57900D。
法定代表人:彭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辉,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童飞科技有限公司、黄攀、广州市诺巴曼贸易有限公司、彭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9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8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