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星沙茶业大市场“山水茗园”A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克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商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叶宏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万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2座4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审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会展中心6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雱。
上诉人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系通过包括信息网络在内的方式实施,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诉人在起诉书事实与理由已明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被告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在京东电商平台在线发布相应的图片、视频等广告宣传资料在内的未经许可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原告提供了清晰、完整固定包括前述被控侵权行为事实在内的、由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依法做出的《公证书》。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是通过使用包括信息网络在内的方式实施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就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法律并未赋予商标侵权相较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特殊地位,在对管辖权问题的审理中不存在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前提。
信息网络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一样,虽然相对于一般侵权都属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信息网络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实为相互交叉的关系,并不能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如本案中的商标侵权相较信息网络侵权更为特殊,因此本案在管辖权上并不存在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问题。
而且在本案中,原告除了主张侵害商标专用权外,同时主张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请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这一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完全是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实施,原告依法有权根据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来选择本案的管辖法院,即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所在地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并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既包括商标侵权又包括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案中,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北京天地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证据已达到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
特别是其中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之一,系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被侵权人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诉讼标的超过500万元且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南省行政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案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后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湖南周敦颐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