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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平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4556号
案件名称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平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556号申请执行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11号A栋。

法定代表人:鲁尔兵。

被执行人:杭州平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2005室法定代表人:蔡丽慧。

申请执行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平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杭州平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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