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恢565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尚诚通信店、姚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尚诚通信店、姚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尚诚通信店应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及利息、仲裁费等费用。
本院在执行(2019)粤01执374号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尚城通信店及其经营者姚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按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2020年1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16000元。
经查,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说明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尚诚通信店、姚平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和解款项16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43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在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