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2民初3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稀土高新区万宝福百货超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万泉佳苑A区-61号底店。
经营者:金根霞,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共青农场画匠营子队新村1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稀土高新区万宝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