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3879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被告:桓台县马桥镇绿洲综合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马桥镇绿洲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