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12085号原告: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社区广珠路伦教路段北6号综合楼3号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XB。
法定代表人:奚中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帅、邓思燕,均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正绿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0号之一1号楼104-1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6。
法定代表人:任正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秀,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车工坊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正绿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绿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交车工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帅、邓思燕,被告中正绿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正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交车工坊公司注册商标情况1.交车工坊公司系第2623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包括广告、替他人推销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2.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24家线下门店照片、交车工坊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三份代理合作协议书、三份招股协议书、交车工坊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与广东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巨量引擎数据推广服务协议》、“交车工坊”APP截图等。
中正绿动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交车工坊公司投放的广告费并不高,协议书也无付款记录予以佐证,“交车工坊”APP的粉丝也只有846人,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中正绿动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2020年6月28日(可信时间戳认证时间),交车工坊公司登陆“http://zzld.aoeen.cn”网址,该网址展示了大量车辆售卖信息,交车工坊公司点开5个汽车详情页面,相应页面用突出字体介绍“为什么要选择交车工坊”,理由为“真实车源”“认证商家”“安全支付”“低价批发”,其中“开瑞优优EV纯电物流车40kwh,工况法续航256公里销冠车型”及“吉利远程E6纯电动冷藏车50.37kwh三元锂电池独立-18℃冷机,等速续航265公里首付仅需39800元”的汽车详情页面展示的车辆图片还配有“交车工坊”字样。
以上网址载明经营者为中正绿动公司,汽车详情页面无法直接下单购买,只能进行预约。
中正绿动公司确认上述网址系其经营。
中正绿动公司主张上述网址内容于2020年5月26日上线,交车工坊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网址在庭审时(2020年9月22日)已无法登陆。
将被诉侵权标识“交车工坊”与第26237125号商标进行比对,交车工坊公司认为两者相同,中正绿动公司认为构成相似。
三、有关赔偿的事实1.交车工坊公司主张依据其知名度、中正绿动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交车工坊公司为证明本案支出律师费22500元,提交其与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该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均载明律师费金额为22500元。
中正绿动公司认为律师费没有交易转账记录佐证且费用过高。
3.中正绿动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销售、汽车零售、二手车销售等。
4.中正绿动公司提交网页搜索页面截图及线下实体店的照片,拟证明其未对涉案网址内容进行网络推广,且线下实体店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交车工坊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四、原告交车工坊公司的诉讼请求:1.中正绿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交车工坊公司第2623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中正绿动公司赔偿交车工坊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500元;
3.中正绿动公司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连续刊登关于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声明,不得少于30日;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正绿动公司承担。
五、被告中正绿动公司辩称:1.交车工坊公司的涉案商标属普通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
“交车”为交付车辆的意思,“工坊”本意为工作的场合,该两词汇有较强的固有含义且已经被人们熟知并大量使用,其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交车工坊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其提交的门店照片与交车工坊公司无关。
交车工坊公司于2017年3月2日成立,“交车工坊”商标于2018年8月28日注册,该商标使用时间不长,交车工坊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推广和宣传的投入也不大,中正绿动公司对该商标并不知悉。
2.我方已于2020年8月份下线被诉网页链接内容,已经停止侵权行为。
3.交车工坊公司诉请赔偿金额过高,20000元以内比较适合。
除了涉案网页上使用了“交车工坊”字样外,我方并未在实体店面或与客户洽谈时使用“交车工坊”的商标,并未对交车工坊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交车工坊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
4.我方的情节轻微,没有给交车工坊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造成实质性影响,交车工坊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交车工坊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交车工坊公司享有第2623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中正绿动公司确认涉案网址系其经营,有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中正绿动公司在网页中的汽车详情、汽车图片位置突出使用“交车工坊”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侵权标识“交车工坊”与第26237125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排列顺序、读音均一致,构成相同。
中正绿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类别上使用与第26237125号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交车工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交车工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正绿动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商誉上的损失,故交车工坊公司有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交车工坊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中正绿动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涉案网址内容于2020年5月26日上线,庭审时已下线)、中正绿动公司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以及交车工坊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交车工坊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中正绿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2623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中正绿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24元,被告广州中正绿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