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知民初8号 原告: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民族路和安徽大道交汇处伊葩公寓写字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9723155L。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某,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博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156、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0833589476。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博乐美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其与被告四川省博乐美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计3200.00元,由原告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