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52号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颍县明杰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1知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11知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小斌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颍县明杰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