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220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新镜界眼镜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庄头商住二区网点栋17户“新镜界眼镜店”。
经营者:宋栋成,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青岛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新镜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