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再8号原审原告:黄保根,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审被告:王欣,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审原告黄保根与原审被告王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7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粤73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黄保根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原审被告王欣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同意原审原告黄保根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黄保根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黄保根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17)粤7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审原告黄保根负担(原审原告黄保根已向本院缴纳了367.5元,尚未缴纳157.5元);
原审被告王欣已缴纳的原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