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66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现代之窗B座25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鑫。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0080××××.2,专利名称:伸缩装置和三脚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