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高新区中宝珠宝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YK31R4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广电路60号。
经营者:谢文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57540458,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辉,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武进高新区中宝珠宝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武进高新区中宝珠宝商行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由于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望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7]2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包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下,属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照上述规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上诉人武进高新区中宝珠宝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