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26号原告:上海天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正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蕴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现强。
原告上海天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蕴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天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蕴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天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天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