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岭,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胡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