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91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淳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上海淳柯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柯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横琴公司诉称,其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等“纯K”系列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其经营的“纯K”品牌在卡拉OK服务行业享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淳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门店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横琴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贬损。
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淳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淳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其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相关规定奉贤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淳柯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内的侵害商标权等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本院管辖,现横琴公司据此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淳柯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淳柯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上海淳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