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78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凯旋北路XXX号二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曾苓。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