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2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兴,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振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