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28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康波,男,1995年9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曹康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