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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28号
案件名称陆小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小强;曹康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28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康波,男,1995年9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曹康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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