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任丽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95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任丽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任丽爽,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任丽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