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4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昊,执行董事。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