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91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蒂欧卫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磊,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喜蒂欧卫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