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49号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武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丛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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