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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洪与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90号
案件名称黄志洪与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志洪;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王双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90号原告:黄志洪,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双龙。

被告:王双龙,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洪与被告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王双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黄志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志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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