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90号原告:黄志洪,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双龙。
被告:王双龙,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洪与被告泉州卡汀卫浴有限公司、王双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黄志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志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